(2016)浙0328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士旺与邢碎菊、陈旺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旺,邢碎菊,陈旺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周士旺,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邢碎菊,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陈旺灿,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周士旺与被执行人邢碎菊、陈旺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邢碎菊、陈旺灿要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权利人周士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邢碎菊、陈旺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文成县支行的工资帐户。被执行人邢碎菊、陈旺灿所有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永安路47号101室、501室、301B室、201室、301A室[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文成县字第××、10××86、10××87、10××88、10××89、10××90、10××91、10××92、10××93、10××94号,土地使用证号:文国用(2013)第1-1260,土地使用类型:划拔]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我院网上拍卖已三次拍卖均已流拍。本院认为,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钟旭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 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