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佳平、娄荣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平,娄荣杰,王巧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平,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鲍睿,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娄荣杰,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巧苹,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佳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荣杰、王巧苹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0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荣杰、王巧苹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欠款,申请执行人王佳平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500000元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9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