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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3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耸、钱思宇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李耸,钱思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3360-2号原告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北市商贸街1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301244-1。法定代表人张世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娇。被告李耸。被告钱思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耸、钱思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钱思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查封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思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玉蕾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