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伊犁中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雷爱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中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雷爱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324号原告:伊犁中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雪华,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爱兵,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中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中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虽提交了撤诉申请,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