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01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2月7日生。被告张某,男,1968年1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