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丁宗德的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丁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丁宗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丁宗德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