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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曹永建与梁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建,梁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171号原告:曹永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梁学兵,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建与被告梁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曹永建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