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曹永建与梁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建,梁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171号原告:曹永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梁学兵,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建与被告梁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曹永建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