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财保3号廖某某申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财保3号申请人廖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6年6月19日,申请人廖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申请人及肇事车辆均属外地,为防止被申请人逃跑责任,申请人廖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陕A5**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陕A5**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该车交由被申请人张某某保管,但被申请人张某某不得转移、变卖、隐匿、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王学斌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方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