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42号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巴福镇钟鹤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07726769-4。法定代表人林儒材,职务总经理。被告罗斌,男,汉族,1972年1月8日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