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闫鹏与朱峰彤、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鹏,朱峰彤,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960号原告:闫鹏,居民。被告:朱峰彤,居民。被告:孙小平,成年,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鹏诉被告朱峰彤、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鹏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朱峰彤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孙小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经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朱峰彤、孙小平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善霞助理审判员 马志伟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