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闫鹏与朱峰彤、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鹏,朱峰彤,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960号原告:闫鹏,居民。被告:朱峰彤,居民。被告:孙小平,成年,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鹏诉被告朱峰彤、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鹏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朱峰彤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孙小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经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朱峰彤、孙小平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善霞助理审判员  马志伟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