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6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敬,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敬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敬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牛角龙工业园B3栋小店附近,用随手从路边捡起的砖块将被害人朱益平停在该处的奔驰牌小轿车(车牌粤BXXXXL)前后拦风玻璃砸毁(经鉴定,价值7880元人民币),接着其又捡起一碎花盆块砸向被害人胡清华停在该处的保时捷牌小轿车(车牌粤LXXXX9)引擎盖上,将引擎盖砸凹和刮花(经鉴定,价值5441元人民币)。作案后,王敬被车主抓获。民警到达现场后缴获作案工具砖头1块,碎花盆块3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敬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敬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敬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程姣英(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