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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吕青山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内蒙古电力鄂尔多斯电业局树林召客户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青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内蒙古电力鄂尔多斯电业局树林召客户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吕青山,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成,董事长。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光,局长。被告内蒙古电力鄂尔多斯电业局树林召客户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负责人张海成。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吕根连,董事长。原告吕青山诉案件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内蒙古电力鄂尔多斯电业局树林召客户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吕青山不能提供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吕青山的起诉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