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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坝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士坤,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4919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