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建军申请王小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王小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纲,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小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7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