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陈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2012年6月11日犯抢夺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1日犯强奸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19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骑摩托车在藁城区工业路汇特蒙羊饭店附近趁张某不备将其背包抢走,内有现金100余元和一部白色三星NOTE2手机,经鉴定价值1719元。2015年12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陈某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在藁城区医院附近市府路路南趁樊某不备将其背包抢走,包内有韩束牌化妆品及一串黑曜石手串。经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化妆品与手串共计价值人民币212元。2015年12月16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陈某骑摩托车在东城街广瑞电器附近趁骑自行车的周某不备抢其放在车篮内的背包,因包带缠绕在车把上,未能将包抢走,导致周某摔倒受伤。包内有现金650元,小米手机一部。经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11元。针对上述指控,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出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贾某某、陈某以抢夺罪惩处。被告人贾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9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骑摩托车在藁城区工业路汇特蒙羊饭店附近趁张某不备将其背包抢走,内有现金100元和一部白色三星手机(CT-N7108D),经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19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张某。2015年12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陈某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在藁城区医院附近市府路路南趁樊某不备将其背包抢走,包内有韩束牌化妆品及一串黑曜石手串。经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化妆品与手串共计价值人民币212元。案发后,上述包内化妆品及一串黑曜石手串已追缴发还被害人樊某。2015年12月16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陈某骑摩托车在东城街广瑞电器附近趁骑自行车的周某不备抢其放在车篮子内的背包,因包带缠绕在车把上,未能将包抢走,导致周某摔倒受伤。包内有现金650元,小米牌手机一部。经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11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樊某、周某的陈述;2、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的供述;3、耿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提供的被抢手机包装盒及购买发票照片、张某被贾某某抢夺的手机照片;5、搜查证、搜查笔录;6、发还清单:发还张某三星触屏手机一部,发还樊某被抢夺的物品;7、周某伤后治疗的医院诊断证明书;8、检查笔录;9、抓获证明;10、扣押决定书;11、鉴定聘请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2、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前科的刑事判决书;13、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的户籍证明;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在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抢夺罪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参与三次抢夺犯罪,应对其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贾某某、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张胜聪人民币10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姬晓英人民陪审员 郎志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