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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高弘鑫与陶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弘鑫,陶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549号原告:高弘鑫,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恒才,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陶震,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弘鑫诉被告陶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