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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55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佩琅,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冼春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超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