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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为:(一)抚养费20000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