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江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9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辩护人李道芳、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道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系通过鲁镇方(已被判刑)介绍认识原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财务科科长陈强(已被判刑)。2000年左右,被告人江某某与陈强、鲁镇方等人进行商议,由长宁区中心医院将资金委托由江某某担任股东的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通过陈强的推荐,长宁区中心医院与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委托资产的运用限于国债等具有稳定投资收益的有价证券投资,后长宁区中心医院��后将人民币1,000余万元交由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被告人江某某代表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朱彤给予陈强、鲁镇方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04年,被告人江某某为了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在成立上海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给予陈强17%该公司干股。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先后多次以退股费名义给予陈强共计人民币93万元。经查,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受长宁区中心医院的资金后,未按照协议将资金用于具有稳定投资收益的有价证券投资,并伪造对账单等凭证隐瞒事实。至今,长宁区中心医院尚未收回上述委托管理资金。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江某某至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强、鲁镇方、董萍、陈学武、朱彤、唐生珂、陈晓伊等人证言,陈强职务证明、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聘用协议书等,长宁区中心医院与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长宁区中心医院情况说明,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相关银行、财务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江某某系自首,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情节、后果,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 伟 敏人民陪审员 倪 初 莹人民陪审员 黄 坚 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野附:相关法律条文1、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