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国田诉原审被告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国田,林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再1号原审原告:林国田。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审被告:林立平。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林国田诉原审被告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东城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东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林国田、原审被告林立平及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与其丈夫高洪伟(已离异)于2003年10月18日、2010年7月10日、2011年7月22日、2011年9月22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12月19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4月16日共八次以建房、建猪舍养猪、兑店为由从原告当地的亲属及村民处借款52.5万元,均由原告担保。过还款期限后被告均未还款,原告代被告偿还了欠款本金并给付利息24.9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77.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到庭后承认欠款事实及利息,并承诺十日内偿还。原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林立平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77.4万元(本金52.5万元,利息24.9万元)。如果被告未能按调解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据八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其告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项之规定,经本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林国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00元,退还原审原告林国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国 伟审 判 员 于剑英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