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980号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留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900000元的机器设备,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机器设备。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审判员 张福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