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师建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刑事裁定书text-autospace:none”>(2016)内06刑更432号none”>罪犯师建国,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none”>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土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师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404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师建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none”>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师建国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8次,确有悔改表现。none”>罪犯师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证言、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none”>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none”>本院认为,罪犯师建国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附带民事赔偿40468元未履行,有原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2年5月至2016年2月,共计46个月,消费总额为6986元,月均消费15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none”>对罪犯师建国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none”>(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none”>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长图雅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员黄海霞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代理审判员刘敏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书记员刘树娇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