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23执312号被执行人韩某某,无业,被执行人韩某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韩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长安审判员 黄学荣审判员 谢钟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媛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