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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小伟、党小平因与被上诉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贺存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小伟,党小平,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存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小伟。上诉人(原审被告)党小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原审被告贺存信。上诉人延小伟、党小平因与被上诉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贺存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德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初第00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小伟、党小平于2016年6月22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延小伟、党小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延小伟、党小平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延小伟、党小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