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陈某某、刘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张XX,陈XX,刘X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21号原告:安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X。原告:张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X。被告:陈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刘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本院在审理原告安XX、张XX与被告陈XX、刘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凌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