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陈某某、刘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张XX,陈XX,刘X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21号原告:安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X。原告:张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X。被告:陈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刘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本院在审理原告安XX、张XX与被告陈XX、刘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凌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