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张雨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张雨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3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城关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负责人王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善朋,该行职员。被告张雨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被告张雨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立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