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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617号原告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