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617号原告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