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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辉与陈海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陈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辉诉被执行人陈海涛其他民事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辉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15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