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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梅贻与杨学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远,罗梅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梅贻。委托代理人李清云。上诉人杨学远与被上诉人罗梅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6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学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学远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学远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学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为778元,由上诉人杨学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