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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菊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菊彩,叶素琴,周官祥,张时斌,叶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张菊彩,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叶素琴,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周官祥,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张时斌,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叶国云,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浙1004执2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时斌名下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6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车辆。同日,买受人陈俊(身份证号码)以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时斌名下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张时斌名下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归买受人陈俊(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陈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缪逸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