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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兴隆县宏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宏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杨国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778号原告兴隆县宏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民,经理。被告杨国君,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宏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宏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