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连营、李运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营,李运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营,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运动,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运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运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运动冀J×××××夏利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