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夏战胜与夏占宾、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战胜,夏占宾,王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初116号原告夏战胜,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恩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占宾,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王秋香,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战胜诉被告夏占宾、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战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战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2元,减半收取3071元,由原告夏战胜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