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卢建利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云大厦项目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卢建利,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云大厦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利。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云大厦项目部,住所地偏关县蓝云小区。负责人:杜增博,系该项目部全权负责人经本院审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建利、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云大厦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