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龚海1与被告林兴元、成都亚高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龚海,林兴元,成都亚高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龚海,委托代理人翟明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兴元,男,被告成都亚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曾富荣。委托代理人刘先海,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龚海与被告林兴元、成都亚高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龚海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龚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龚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