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万中与李玉学、戴志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中,李玉学,戴志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3052号原告李万中,农民。被告李玉学,农民。被告戴志梗,1969年1月2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中诉被告李玉学、戴志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