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3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与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环境保护局,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3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云梦环保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钟斌成,云梦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张传德,广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云梦环保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环保局对被执行人广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云环连罚字(2016)01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环保局作出的云环连罚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广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云梦环保局罚款拾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在2015年12月22日云梦环保局对被执行人广盐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其仍然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该违法事实有云梦环保局现场监察记录,在线监控平台监测数据及武汉环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烟气采样监测报告数据证实。云梦环保局遂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广盐公司自2015年12月2日至23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22日,共计罚款人民币220万元。同时,云梦环保局在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广盐公司相关权利,被执行人广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15日云梦环保局书面催告广盐公司自动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盐公司逾期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环保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环连罚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环保局云环连罚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周 峰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