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6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贺传强与烟台现代联合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传强,烟台现代联合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44-2号申请执行人贺传强。被执行人烟台现代联合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823号。法定代表人:孔振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现代联合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442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