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亚荣,范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成明,侯亚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314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29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达,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范成明,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侯亚荣,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成明、侯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中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