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亚荣,范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成明,侯亚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314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29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达,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范成明,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侯亚荣,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成明、侯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中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