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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吕广华与肖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华,肖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046号原告:吕广华,男,1962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肖仁,男,60岁,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广华与被告肖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广华于2016年6月22日以主张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广华负担。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