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巩贤花、伊茂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贤花,伊茂胜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85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3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093072-0。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贤花,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桓台县。被告:伊茂胜,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桓台县。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贤花、被告伊茂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巩贤花、被告伊茂胜住所地信息,法律文书本院无法送达,在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信息,故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