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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勇、李安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李安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92-2号申请执行人孙勇,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李安居,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安居在中国工商银行鱼台支行的存款3万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培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