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石永成与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成,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异15号异议申请人:石永成。申请执行人:石永成(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异议人称:2016年4月5日我收到执行裁定书后,认为裁定书违背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除已给付申请人的金额还应给申请人6万元。请求依法撤销(2010)永民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的终结执行行为,恢复正常执行。申请执行人辩称:我村已全部履行完毕。应驳回异议人申请。经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永成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单位无能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了多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多次自动协商,自动履行了近六万元执行款,后期通过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并释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和计算金额,于2016年1月28日执行人员最后同申请执行人做执行笔录,笔录中将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本金、利率、利息、计算方式都有明确的记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并认可签字。2016年4月5日将剩余的执行款,申请人全部接收并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并在(2010)永民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的结案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结案裁定书。2016年4月11日领取完执行款后的第六天申请执行人又来法院提出执行款的计算方式有误,延迟履行金计算方式不准,让我签字我就签字,我脑子也不好使,你们不管我就到中院或省院上访,我这辈子就打官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永成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从卷宗的执行证据,执行笔录等材料反映,执行法院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记录及本人签字均体现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原则,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石永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院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刘东铎审判员 张启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