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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英与宋德强、曲伟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宋德强,曲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25号申请人林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德强,男。被执行人曲伟丽,女。林英与宋德强、曲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德强.曲伟丽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巍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