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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陶格特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格特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48号罪犯陶格特其,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审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陶格特其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4个月。被告人陶格特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鄂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年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陶格特其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担任印刷工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6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陶格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陶格特其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格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