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金祥、刘汉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祥,刘汉谷,刘建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54-2号原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328号。法定代表人:胡丽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金祥。被告:刘汉谷,曾用名“刘焕谷”。系被告刘金祥的长子。被告:刘建国。系被告刘金祥的次子。被告刘金祥、刘汉谷、刘建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祥、刘汉谷、刘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志强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