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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兰宏与吕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宏,吕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847号原告张兰宏,住依兰县。被告吕军辉,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吕宝官,住依兰县。原告张兰宏诉被告吕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艳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兰宏、被告吕军辉委托代理人吕宝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兰宏诉称,被告吕军辉于2013年1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2.5分。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因原告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月利息2.5分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吕军辉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2.5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吕军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兰宏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吕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兰宏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自2013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