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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葛凯诉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凯,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葛凯,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眉县金渠镇范家寨村*组**号。被执行人张峰,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关镇华宇紫禁城小区1号楼1单元602室。葛凯诉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40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1.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峰长期在外未归,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