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军、刘天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军,刘天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064号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杜志伟,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娜,系本市矿工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杨军,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天岭,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杨军、刘天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