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与张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健,行长。被执行人张学良,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六分地村4组751号。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申请执行张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福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审判员 刘 建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政 瑄 搜索“”